服务热线:13976865757

法律法规

《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修订了这些内容!

点击:28次发布日期:2022-01-19作者:超级管理员

2019年3月,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施行两年多来,为保障我省自贸港产业项目落地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但同时,近期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提出了新的制度要求,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比如国家对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防控“非粮化”提出新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先后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我省出台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用地政策,发布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等。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必要对《意见》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意见》全文共二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用林用地指标安排政策。


2020年起,自然资源部实施“增存挂钩”机制,不再向各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地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从存量建设用地处置中产生,为了与该政策衔接,《意见》第(五)条删除了“‘海澄文’一体化经济区和‘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并单列下达”等有关表述,明确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林地定额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同时为了与标准地政策制度相衔接,增加第(十二)条加快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的内容。

(二)完善“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政策。

一是为了与国家林地管理、耕地保护政策衔接,《意见》第(六)条补充明确: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对国家明确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等情形,不得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用地。

二是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作为建设用地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严格管控耕地和林地占用的规定,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落实绿化用地与国家政策精神不符。为此,删除原《意见》中“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增的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化用地”可实行“只征不转”“不征不转”的情形。

(三)修订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政策。

2021年6月,全省16个市县新一轮基准地价成果已经批复公布(海口、三亚、洋浦省政府已委托其自行批准公布)。原《意见》中“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重点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等内容已无法继续实施。为此,《意见》将该条修改为“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按照现行的城乡一体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确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旅游产业、互联网产业……等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相应产业和土地用途的调整系数确定”。

(四)进一步衔接安居房用地政策。

为衔接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提交省人大审议)提出“鼓励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的支持政策,《意见》明确安居房用地不作为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管理,提出“各类产业项目用地可以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除市场化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项目(含安居房、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同时,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21〕12号)的规定,“禁止其他用途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禁止商品住宅用地提高容积率、商品住宅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必须收回土地重新招拍挂”。为了支持安居房建设,《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存量用地可转型用于安居房、租赁型住房项目建设,涉及土地用途改变和容积率变更的,不适用琼府〔2018〕3号文和琼府办〔2021〕12号文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五)完善了闲置土地有偿收回的规定。

为衔接计划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已经通过省人大一审)和有偿收回补偿标准,《意见》第(十八)条将原规定中有偿收回土地的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并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六)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近两年自然资源部和我省已先后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相关政策内容已经比较系统和详细。为此,《意见》删除了有关设施农业用地配套用地面积及复合利用等内容。

此外,为了营造公平的政策导向,针对第(七)条第3款中“总部建筑自持率以及非自持部分建筑5年承诺期届满且履约评价达标后,方可转让”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采取招挂结合方式供地的,才执行上述政策。